食品包装盒上的标识错别字怎样处罚-北京亮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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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,且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,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
该法第四十八条,对食品标签、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:一是食品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的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
二是食品标签、说明书应当清楚、明显,容易辨识!

三是食品与其标签、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销售。

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,其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内容必须真实,应当载明适宜人群、不适宜人群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?

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、说明书相一致!

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食品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第(二)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:“……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;

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!

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?

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”。

但实务中,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,却存在不同的看法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,才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。

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,但标注内容不全的,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、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?

对于伪造产地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,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、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!

理由是:国家质检总局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,就是如此规定的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只要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,对其经营者,工商部门均应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,包括:1、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;

2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,未按法律、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净含量等法定事项?

3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含有虚假、夸大内容,食品的生产者、生产日期、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、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!

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!

5、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清楚、不明显、不易辨识;

其理由是:其一,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?

其二,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。

其三,质检总局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“违反本规定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?

”第三种意见认为:(一)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,工商部门应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:1、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;

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清楚、不明显、不易辨识?

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,对其经营者应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。

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质,却在标签、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,应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。

其理由是:以上情形均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条第(六)项对“生产的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”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?

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对“食品”的定义,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,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。
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、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。

也就是说,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,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,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,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
因此,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,其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,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,应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。

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,其标签、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,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,应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!

对于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其他规定的,均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。

国家工商总局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六条,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(九)、(十一)、(十二)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,经营标签内容不全、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,经营与其标签、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,经营无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,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?

当然,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,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,规定了与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,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:“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的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”!

但笔者认为: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含有虚假、夸大内容,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、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。
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条第(六)项有关“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”的规定,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含有虚假、夸大内容,或者食品与其标签、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。

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违反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,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,责令限期改正!

逾期不改的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
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。

据了解,被称为“史上最严”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,其中明确规定,对转基因食品如果没有标示“转基因”字样将进行严厉处罚。

下面,佰佰带大家详细了解下转基因食品处罚相关的安全常识。

新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法标示如何处罚!

被称为“史上最严”的新《食品安全法》10月1日起实施,其中对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;
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——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”,“由消费者自由选择”,“未按规定标示的,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”;

超市里未明显标示转基因的食用油仍未下架本安全网了解到,距新《食品安全法》实施不到10天了,可是很多超市的食用油并未明显标注转基因字样,有的甚至仅在原料表中用小字标着“转基因大豆”,消费者不注意根本发现不了,其中不乏国内知名的大品牌!

超市销售人员表示,因为新《食品安全法》还没实施,商家都在利用最后的阶段促销旧包装的食用油!

下个月,超市也会配合新《食品安全法》做一些工作。

很多消费者则表示,因为目前转基因食品到底是好是坏没有一个定论,所以还是标示清楚好一些,这样比较方便,尤其是对老年消费者。

专家称明示转基因或增加各环节成本虽然新法明确提出,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”,但业内人士表示,规定的执行仍面临各种问题,一是选择“定性”标示还是“定量”标示,若选择“定性“标示则意味着即使是万分之一含量也需要标示出来,即“零容忍”态度,是较为严格的转基因标示规定!

二是如何定义“转基因食品”,若不能给“转基因食品”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,则新规的可操作性也将大打折扣,甚至容易出现监管部门的选择性执法,那么转基因标示法也将名存实亡。

对于是否会影响市场价格的问题,多方专家表示,如果要求标示,那么在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区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品种,或增加成本!

据一项加拿大的研究表明,标示转基因成分将提高加工食品零售价格至少9%-10%,以及生产商成本的35%-41%。

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,更多的转基因农作物获批产业化种植,转基因食品的标示从定性到定量再到自愿将是一个趋势。

佰佰提醒,虽然转基因食品明确标识,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的麻烦和利润损失,但是既然法律有规定,最好还是依法而行比较好,以防消费者吃出问题,后悔就晚了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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